會章

大埔崇德黃建常紀念學校校友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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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 總綱
1.1 定名
1.1.1 中文名稱﹕「大埔崇德黃建常紀念學校校友會」(以下簡稱本會)。
1.1.2 英文名稱﹕“Alumni Association of Sung Tak Wong Kin Sheung Memorial School”。

1.2 會址
新界大埔東昌街大埔崇德黃建常紀念學校

1.3 宗旨
1.3.1 聯繫校友之間的感情;
1.3.2 促進校友與老師之間的情誼;
1.3.3 凝聚校友力量,回饋母校,促進教育發展

1.4 法定語文
本會以中文為法定語文。


第二章 會員資格及權利義務
2.1 會員
凡曾在大埔崇德黃建常紀念學校(上午校/下午校/全日制)畢業或就讀不少於一年者,皆可申請成為本會會員。

2.2 會員之權利
2.2.1 年滿18歲之會員可享有選舉校友幹事之投票、提名、被提名及參選之權利,並在所有會員大會上享有動議、和議、投票及動議修改所有決議案之權利。
2.2.2 18歲以下之會員於會員大會上可享有動議、和議及投票等權利,惟並無選舉校友幹事之提名、被提名及參選之權利。
2.2.3 所有會員均可參與本會各項活動,並可享用本會一切褔利設施。

2.3 會員之義務
2.3.1 遵守本會會章及一切會議之決案。
2.3.2 繳交會費。
2.3.3 各會員不得以校友會名義進行任何私人活動、商業活動、牟利活動或政治活動。凡違
反此項規定,校友會將保留一切追究權利。

2.4 撤銷會籍
所有會員,如有觸犯會章、違反校友會所訂立之任何規例、侵犯其他會員權益或損害校友會聲譽者,執行委員會有權暫停會員之會籍,直至召開會員大會以決定是否褫奪其會籍。




第三章 執行委員會
3.1 定義
執行委員會為本會之最高行政機構,負責制定、推動、監察和評估是年之工作計劃和活動。
3.2 任期
3.2.1 任期為兩年 (見註[1])。
3.2.2 各執行委員可連任。

3.3 組織
3.3.1 主席一人,副主席一人,財政一人,秘書一人,公關一人,康樂一人,總務一人,其他職位由當屆執行委員會按其需要而定。
3.3.2 執行委員會會員人數,最少為七人,最多為十一人。

3.4 權責
各執行委員職權分述如下:
主席:為執行委員會負責人,負責制定、推動、監察和評估本會工作計劃和活動,主持本會一切
事務。召集並主持執行委員會會議。
副主席:協助主席處理會內事務。於主席缺席時代行其職務。
財 政:處理一切財政事宜。於會員大會中報告本會全年之財政狀況。
秘 書:處理一切通告、回覆及會議紀錄之事宜。
公 關:負責建立網絡,聯系會員及傳達本會資訊。
康 樂:負責一切康樂活動及聯誼活動。
總 務:負責保管會員冊錄,購買零碎物品及處理不屬其他各組範圍之事務。
其他委員:協助辦理會務。

3.5 辭職
3.5.1 如執行委員會執行委員辭職,須經執行委員會全體執行委員三分之二或以上通過,方為
生效,亦會公告各會員。
3.5.2 如有任何執行委員職位空缺時,由執行委員會自行商議補選或委任。
如在任期內有執行委員辭職、身故、退會及被罷免其職位,執行委員會將先進行內閣委
任,再行商議公開補選空缺職位。

3.6 譴責及罷免一項
如執行委員會執行委員有失職,或無故缺席,或出席率少於兩次而無知會主席/副主席及沒有
合理解釋者,經執行委員會三分之二或以上同意時,執行委員得譴責之。如失職執行委員被兩
次譴責或違犯刑事法例而被判有罪時,經全體幹事三分之二或以上同意,即時罷免其職務。被
罷免執行委員應服從之,該執行委員仍保有向會員大會上訴之權利。執行委員會收到上訴申請
後,須召開臨時會員大會處理其申請,經半數出席會員通過後,則可以復職。




第四章 會議
4.1 執行委員會常務會議
4.1.1 每年最少召開三次。
4.1.2 每年第一次會議須於正式上任兩星期內召開。
4.1.3 法定人數﹕執行委員會會議之法定人數,為全體執行委員人數二分一或以上。
4.1.4 議決﹕每個動議須有其他執行委員和議,才可進行投票程序。議案須得到三分二或以上之出席執行委員同意,方可通過。
4.1.5 缺席﹕
4.1.5.1 執行委員會會議必須由主席或副主席主持,該會議方為有效;
4.1.5.2 會議召開時,如遇主席缺席,該次的會議由副主席主持;
4.1.5.3 如遇其他執行委員缺席,主席須按其工作的重要性,考慮是否安排其他出席執行
委員暫代其職務 (見註[2])。
4.1.6 流會﹕
4.1.6.1 如執行委員會會議人數未達全數一半時,主席可宣告流會,並於稍後時間重開。
4.1.6.2 會議召開時,如主席、副主席均同時缺席,是次會議則宣告流會,並於稍後時間
重開。
4.2 會員大會
4.2.1 召開﹕會員大會於每兩年舉行一次,由當屆執行委員會主席主持。大會開會日期由執行委員
會議定,並於大會召開前不少於十四天通知會員。
4.2.2 法定人數﹕最少為五十人。
4.2.3 議決﹕每個動議須有出席會員和議,才可進行投票程序。議案須得到二分一或以上出席
會員同意,方可通過。
4.2.4 流會﹕
4.2.4.1 如出席大會全體會員未達五十人,主席可宣告流會,並於稍後時間重開。
4.2.4.2 大會召開時,如主席、副主席均同時缺席,是次大會則宣告流會,並於稍後時間
重開。

4.3 臨時會員大會
4.3.1 召開﹕如有需要,任何會員可提出召開臨時會員大會處理有關事宜,惟須得到三十名
會員同意,方可通過召開大會,有關會議詳情須於十四天前通告全體會員。
4.3.2 法定人數﹕按會員大會之法定人數 (見4.2.2)。
4.3.3 議決﹕按會員大會之議事規則 (見4.2.3)。
4.3.4 流會﹕按會員大會之流會規則 (見4.2.4)。


第五章 顧問
5.1 名譽顧問
由在任校長擔任。

5.2 顧問老師
由校長按年委派老師出任,須指導並監督執行委員會一切行政及活動。


第六章 執行委員會選舉
6.1 候選人資格
年滿18歲之會員可自薦或提名合適的會員參選,成為合資格之候選人。

6.2 選舉方法
每兩年選舉執行委員會一次,選舉方式和規則,由當屆執行委員會或改選工作小組安排。


第七章 財務
7.1 經費來源
7.1.1 會員之會費︰
7.1.1.1 18歲以下會員入會費為港幣貳拾元正。
7.1.1.2 18歲或以上會員入會費為港幣伍拾元正。
7.1.1.3 繳交會費後即可成為永久會員。
7.1.1.4 另有本會活動而需收取費用時,會員若參加則需每次繳交相應的費用。
7.1.2 其他捐助
執行委員會可自行議決接受其他捐助。
7.2 經費用途
須符合會章宗旨。

7.3 戶口
須由主席及財政聯名開戶。

7.4 財政報告
7.4.1 須經執行委員會通過,並交由獨立人士核數,方為合法;
7.4.2 須交會員大會上報告。

7.5 授權
本會一切支出,須經執行委員會批准,方可支付。


第八章 會章修改
8.1 任何會員提出修訂會章內容,須經執行委員會討論,交會員大會表決,方可通過。

8.2 議決﹕按會員大會之議事規則 (見4.2.3)。


第九章 解散
9.1 解散
若執行委員會解散,必須由主席、副主席或顧問老師召開會員大會,並須得到四分之三或以上
出席會員贊成,方可解散。

9.2 資產的處理
本會如須解散,其一切資產將捐贈予法團校董會大埔崇德黃建常紀念學校。


第十章 校友校董選舉

10.1 候選人資格
10.1.1本校校友會會員都有資格成為候選人。
10.1.2如出現下列情況,有關校友便不能獲提名為校友校董—
(i)他/她是學校的在職教員(因為教員可用教員校董的身分加入法團校董會);或
(ii)他/她並不符合《教育條例》第30條所載有關校董的註冊規定。
10.1.3根據條例規定,校董不可在法團校董會內同時出任多於一個界別的校董。因此,任何人士均不可同時出任校友校董及家長校董。如兩個界別於同一時間在學校舉行選舉,候選人亦不可同時參選兩個界別的校董選舉。

10.2 人數和任期
本會應選出校友校董一名,任期為兩年,由其註冊當日起計。

10.3 提名程序
10.3.1 選舉主任:校友會可委派主席或一名幹事為選舉主任,監察有關提名、分發選票及點票工作。但選舉主任本身不可以是校友校董選舉的候選人。
10.3.2提名期限:校友校董選舉的提名期限為兩星期。
10.3.3提名:選舉主任應利用學校網頁、電郵、學校陳展板及校友會官方facebook專頁通知所有校友會會員,有關校友校董選舉事項,其中包括校友校董的空缺數目、提名期限、提名方法、投票及點票日期、公布結果日期及其他資料。同時,選舉主任須通知所有校友會會員,有關校友校董候選人的資格(上述第10.1段)和職責。每名校友會會員可提名本人或另一名合資格的候選人參選。
10.3.4如候選人數目相等於空缺數目,則候選人將自動當選。如沒有人獲提名,法團校董會可在全體校董的過半數支持下,根據教育條例第40AP條提名某校友註冊為校友校董。
10.3.5候選人資料:每位獲提名的候選人須向選舉主任提供有關其個人資料的簡介,字數不可多於200字。
10.3.6選舉主任須於選舉日之前不少於7天,利用學校網頁、電郵、學校陳展板及校友會官方facebook專頁通知所有校友獲提名的候選人姓名及候選人的簡介,包括他們在簡介內所申報的資料。校友會應保障本身不會因刊登有關簡介而涉及任何訴訟的法律責任。校友會須以上述方式通知校友有關選舉的安排和時間表。如可能的話,選舉主任可為候選人安排一個簡介會,以便他們向所有校友介紹自己及解答校友提出的問題。

10.4 投票人資格
學校的所有校友會會員均符合資格投票,所有合資格投票的人士都享有同等的投票權。

10.5 選舉程序
10.5.1投票日期:校友校董選舉的投票日期應與提名截止日期相距最少兩星期。
10.5.2投票方法:為確保選舉公平,投票應以不記名的方式進行,即投票人不得在選票上寫上自己的姓名或任何可辨識身分的符號,亦不得讓其他投票人目睹他投票給哪一位候選人。
10.5.3學校應為選舉設置一個投票箱,投票箱應鎖好,鎖匙由選舉主任保存。選舉主任可在投票程序註明校友可採用何種方式進行投票,並應事先通知所有校友有關安排,包括列出投票日期、時間和地點。所有校友會會員須親自到學校現場投票。

10.6 點票
10.6.1選舉主任可安排投票與點票同日進行,並可邀請所有校友會會員、各候選人及校長見證點票工作。
10.6.2在點票期間,選舉主任應確保所有選票均已從投票箱倒出,才開始點票。如有以下情況,選票當作無效:
(i)選票上所投的候選人數目,超逾認可數目;
(ii)選票填寫不當;或
(iii)選票加上可令人找出投票者身分的符號。
10.6.3若兩個或以上候選人得票相同,會以第二輪投票或抽籤決定當選人。
10.6.4獲得最多選票的候選人,將獲提名註冊為校友校董。
10.6.5選舉工作結束後,選舉主任應把所有已投的選票放入信封內,選舉主任和校長須分別在信封面上簽署,然後把信封密封。信封和選票應由本會保存最少六個月,以便在有人提出有關選舉不當的指控時,供調查之用。

10.7 公布結果
10.7.1選舉主任可利用學校網頁、電郵、學校陳展板及校友會官方facebook專頁通知所有校友會會員有關選舉的結果。
10.7.2落選的候選人可在選舉結果公布的一星期內,以書面方式向校友會提出上訴,並列明上訴的理由。
10.7.3沒有列明理由的上訴書不會受理。
10.7.4選舉主任委任一名未參與點票的校友會委員及由校長委任一名未參與點票工作的教師為上訴委員處理上訴。如需要重新點票,須邀請投訴人及所有候選人出席監察。
10.7.5上訴委員的決定為最終決定。如兩位上訴委員未能達成一致裁決,上訴則交由本會執行委員會作最終決定。

10.8 選舉後跟進
本會須向法團校董會提名獲選的校友,出任本校的校友校董。其後,法團校董會須向常任秘書長申請,將獲選的校友註冊為本校的校友校董。

10.9 填補臨時空缺
如校友校董在任期內離任,出現空缺,校友會須以同樣方式在三個月內進行補選,填補有關的空缺。如校友會無法於該段期間進行補選,則法團校董會可基於充分理由,向常任秘書長申請將填補有關空缺的時限再繼續延長。

10.10 罷免校友校董
10.10.1執行委員會接獲50名校友會會員提出書面要求或執行委員會因應特別需要,可召開特別會員大會處理罷免校友校董。
10.10.2召開特別會員大會罷免校友校董程序按校友會會章規定。
10.10.3當70%出席特別會員大會的校友會會員投贊成票,罷免才能成立,並由校長向法團校董會提出取消該校友校董的資格。

10.11 注意事項
10.11.1校友校董選舉與本會執行委員會選舉可同時進行,分別選出校友校董及本會執行委員。
10.11.2作為校友校董選舉的候選人及投票人,校友須留意載於附件二的道德操守,以確保選舉的公平。
10.11.3常任秘書長接獲學校校董註冊的申請後,須進行他認為需要的探究,並可以«教育條例»第30條規定的理由拒絕申請人註冊為某間學校的校董。
10.11.4有關未能盡錄於本會之選舉方法、要求、以及與選舉有關人士的資格等等條文,一切均以教育局最新頒布的《校友校董選舉指引》及本校法團校董會章程為準。


























第十一章 其他事項
所有以本會名義簽署之文件及發放資訊,須經執行委員會通過及授權。本會概不承認及負責任何一切未經執行委員會通過及授權簽署之文件及發放資訊。


註[1] 為配合校友會成立的需要,首屆校友會將由成立日期起至______________。

註[2] 凡執行委員會成員缺席會議,宜提早一星期前通知主席或副主席有關事宜。
































附件一
《教育條例》
有關校友校董選舉的規定
規定 內容
30 如常任秘書長覺得有以下情況,可拒絕申請人註冊為某間學校的校董—
 申請人每年最少有9個月不在香港居住;
 申請人並非出任校董的適合及適當人選;
 申請人的准用教員許可證以前曾被取消;
 申請人未滿18歲;
 申請人年滿70歲而無法出示有效的醫生證明書,以證明他在健康方面適合執行校董的職能;
 申請人未滿70歲,而他在常任秘書長提出要求後,無法出示有效的醫生證明書,以證明他在健康方面適合執行校董的職能;
 申請人在提出以下任何申請時,即-
(i) 學校註冊;
(ii) 註冊為校董或教員;或
(iii) 僱用校內准用教員,
或在與該等申請有關的事項中,作出虛假的陳述或提供虛假的資料,或因在要項上有所遺漏而屬虛假;
 申請人是《破產條例》(第6章)所指的破產人,或已根據該條例訂立自願安排;
 申請人曾在香港或其他地方被裁定已犯可判處監禁的刑事罪行;或
 申請人已註冊為五間或以上的學校校董。
40AL • 設有法團校董會的學校須設有最少一名校友校董。
40AP • 如學校屬上下午班制,法團校董會或辦學團體(視乎法團校董會章程的規定而定)可為上、下午班各認可一個校友會。
• 法團校董會或辦學團體可承認一個團體為認可的校友會,惟其章程必須列明下述的事項,方能獲認可—
(i) 該校的所有校友均可成為其會員;
(ii) 只有該校的校友可選出或成為該會的幹事;及
(iii) 選舉制度是公平及開放透明的。
• 認可校友會可提名有關學校的法團校董會的章程所規定數目的人士,註冊為校友校董。
• 如沒有人獲提名,法團校董會可提名其章程所規定數目的人士,註冊為校友校董。
• 候選人必須是該校的校友。
• 候選人不得是該校的教員。
40AU • 填補校友校董空缺人士的提名方式必須與停止擔任有關職位的校董的提名方式相同。
40AX • 如學校的認可校友會認為某校友校董不適宜繼續擔任校董,可用類似選出該校董的方式通過決議,向法團校董會提出書面要求,取消該校友校董的註冊。當接獲有關要求後,法團校董會須向常任秘書長發出書面通知,要求取消該名校友校董的註冊。

附件二
校友校董選舉中須留意的道德操守
候選人的提名

1. 不得提供利益令任何人參選或不參選。
2. 不得提供利益令任何已獲提名的候選人退出競選。
3. 不得提供利益令任何候選人不盡最大努力促使其本人當選。
4. 不得索取或接受任何人的利益而參選或不參選。
5. 不得索取或接受任何人的利益,而在獲提名為候選人後退出競選。
6. 不得索取或接受任何人的利益,而不盡最大努力促使其本人當選。
7. 不得施用或威脅施用武力或脅迫手段令任何人參選或不參選,或退出競選。
8. 不得以欺騙手段令任何人參選或不參選,或退出競選。

競選活動

1. 不得發表包括(但不限於)候選人的品格、資歷或以往的行為的虛假或具誤導性達關鍵程度的陳述。
2. 不得參與任何可能引致批評或指稱不適當的活動,並須遵守選舉的公平原則。
3. 不得在任何競選活動中,特別是在競選刊物中聲稱或暗示獲得任何人士或機構支持,除非已得到該名人士或機構的書面同意。

投票

1. 不得提供利益,令他人在選舉中不投票。
2. 不得提供利益,令他人在選舉中投票或不投票予某候選人。
3. 不得提供食物、飲料或娛樂,或償付用於提供該等食物、飲料或娛樂的費用,以影響他人在選舉中不投票。
4. 不得提供食物、飲料或娛樂,或償付用於提供該等食物、飲料或娛樂的費用,以影響他人在選舉中投票或不投票予某候選人。
5. 不得向任何人施用或威脅施用武力或脅迫手段,以影響他人的投票決定。
6. 不得以欺騙手段誘使他人在選舉中不投票。
7. 不得以欺騙手段誘使他人在選舉中投票或不投票予某候選人。

附件: